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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博体育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老旧改造工程尾款法院判皇姑区房产局支付50余万元发布日期:2024-02-06 浏览次数:

  9博体育近日,法院公布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一次性给付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78188.68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9日,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与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发包人)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将“2019年皇姑区居民小区提质改造工程施工二十三标段”发包给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沈阳市皇姑区泰北小区。工程内容包括外墙保温、涂料、屋面防水、楼梯间大门、单元门、窗更换、落水管及园区附属设施、新建道路及边石工程、绿化工程、疏通下水及清掏化粪池。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合同约定价款为5258948.68元,资金来源为市、区财政。

  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完成50%支付合同额的30%9博体育,工程竣工验收支付20%,结算审计无误后支付45%,5%质保金,质保期5年。

  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后,泰北社区、监理单位和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于2019年11月16日共同为其出具竣工验收单,验收单上载明案涉工程共包括9栋建筑。案涉工程于验收当日交付使用。

  本案诉讼中,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共同确认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已向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519934.74元。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以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不同意向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诉请的全部工程价款。

  为证明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事实9博体育,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提供了《20230809皇姑区质量检测情况说明》,黄河大街104#-3楼西墙检测结果为:1.苯板实测厚度100mm(100mm);2.苯板胶泥不足40%(不低于40%);3.保温钉4个(每平米不低于7个).黄河大街104#-13楼西南人行道检测结果为:4.路面砖75mm(设计未知);5.砂灰180mm(一般要求80mm);6.水稳层无(200mm);7.砂砾层无(200mm)。黄河南大街104#-19楼南侧检测结果为:8.面层厚度22mm单层,面层以下为旧有道路结果(盖被)。

  一审法院认为,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且案涉工程业于2019年11月16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于2021年12月29日完成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故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应按照专用条款支付除质保金外的95%比例的工程价款,即4856932.91元。现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已付款4519934.74元,应再行支付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36998.17元及除防水工程外的质保金241190.51元。

  关于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提出的案涉工程所涉部分建筑和道路的苯板胶泥比例、保温钉数量、水稳层和砂砾层厚度与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向两家检测单位提供的确认单上载明的参数不符。

  一审法院对此认为,首先,因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并未向提供情况说明中的“确认单”,故无法认定该“确认单”所载的施工参数是否为双方约定一致的数值。其次,经询问,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表示该情况说明中括号内的参数系竣工图上载明的数值。信利达(大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中载明,该公司在进行结算审核时进行了现场勘查,且《结算审核报告》内附竣工图上亦有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盖章确认,说明该公司和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均认可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按照竣工图纸上载明的技术参数进行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16日经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使用,距离情况说明中载明的检测时间(2023年8月9日)已近4年,故难以认定时隔近4年之久的检测数据为当年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原貌。因此,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以该份情况说明不足以推翻其曾在竣工图纸上盖章确认的效力,也不足以反驳信利达(大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结果的效力。一审法院对于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该份情况说明不予采信,对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据此提出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一次性给付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78188.68元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上诉人使用,2021年12月29日由信利达(大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除防水工程5年质保期未满外,其余工程的2年质保期均已届满。本案中9博体育,上诉人并未提供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明确证据,也未提供其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质保义务的相关证据,且《结算审核报告》已经上诉人盖章确认,现其仅依据《20230809皇姑区质量检测情况说明》和审核意见书无法证明4年前由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给付被上诉人工程价款578188.68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